关于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19 9:48:02 人评论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3]14 号)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3]14 号)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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