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等要求,根据《济南市建设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济委〔2021〕48号),结合我市实际,就试点开展建筑工程建筑师负责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改革现行工程建设管理流程和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探索建筑师负责制的服务模式、监管方式和管理手段,在民用建筑和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中稳步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逐步完善建筑师负责制服务体系,明确建筑师权利和责任,从而为建筑工程提供全周期设计、咨询等服务,培养一批复合型专业人才,达到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和价值的目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工作经验,加快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与国内先进城市和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定义及内涵
本方案所称建筑师负责制是以担任民用建筑和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以下简称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依托所在设计企业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部分阶段开展全生命周期设计咨询管理服务,提供符合建设单位使用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产品和服务的一种工作模式。
本方案所称建筑师是设计团队的总负责人,由所在设计单位推荐,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及建筑产品的总体质量和品质进行全程监督。建筑师团队包含建筑、结构、机电等专业,也可含有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各类专业技术顾问和咨询机构;团队的构成可采用建筑师所在设计单位设计总包加专业分包模式,或设计单位牵头多单位组成联合体模式,并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资质条件;团队成员由建筑师自行选聘。
三、试点范围
鼓励以下3种模式的建设项目申报试点:
1.政府投资的中型及以下规模的教育、医疗、养老设施等项目及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
2.社会投资的中型及以下规模的教育、医疗、养老设施、公建等项目及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
3.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由设计单位主导或担任技术统合和管理的项目。
四、试点申报
1.自主申报。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符合试点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试点,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市住建部门。
2.择优试点。按照“成熟一个,开展一个”的原则,由市住建部门结合项目情况和实施方案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并予以指导实施。
3.有序推进。各试点项目要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相关工作,依法试点,规范实施。要明确建设单位和建筑师各自的职责、权力、义务,实现权责对等。
4.积极创新。鼓励各试点项目在管理体制机制、项目运营模式等方面进行大胆创新,为建筑师负责制模式发展探索经验。
五、优化审批
在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对试点项目进一步优化审批方式:
1.依建设单位申请,试点项目在取得地块规划条件后,即可开展方案阶段招标,委托建筑师团队开展咨询服务和建筑设计,并办理立项和规划审批。
2.试点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函和相关土地许可后,依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试点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采用自审承诺方式。由建筑师提出申请,承诺对设计成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划许可要求和技术规范负责,并在开工前将全部施工图上传“济南数字化联合审图系统”进行备案。试点项目如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变更的,也应上传相应施工图进行备案,有关部门依据备案图纸进行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试点项目如属于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由住建部门依职责承担。
4.试点项目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可免建筑单体的规划验线、施工放线复验、施工安全核验等工作。
5.试点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按照“多测合一”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竣工测量和不动产测绘。
6.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实地查看可提前至联合验收阶段完成。建设单位可依法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通过联合验收(含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实现“验登合一”。
六、基本服务内容
建筑师团队的服务范围为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至少包含工程设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三个阶段)。鼓励试点项目委托建筑师团队完成规划设计、策划咨询、工程设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运营维护等六个阶段及其他附加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
1.策划咨询。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开发计划的制定,确认环境与规划条件、提出建筑的总体要求、完成投资决策咨询、提供概念性设计方案及设计要求任务书,代表建设单位完成前期报建手续。
2.工程设计。提供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现场技术服务。综合协调幕墙、装饰、智能化、风景园林、照明等专项设计。审核施工承包方完成的施工图深化设计服务内容,建筑师负责的施工图设计重点解决建筑使用功能、品质价值与投资控制。施工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深化设计重点解决设计施工一体化,准确控制施工节点大样详图,促进建筑设计精细化。
3.监督施工。代表建设单位进行施工承包方招标管理或非招标工程的采购管理和施工合同管理服务。组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审定施工承包方招标采购合同文本,可以代表建设单位参与评标、定标,进行成本控制,协助建设单位签署服务合同等。在施工阶段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方、分包方、材料供应方和其他咨询机构履行监督职责,通过检查、签证、验收、指令、确认付款等方式,对施工进度、质量、成本进行总体指导、优化和协调。负责设计技术交底,签署材料、设备以及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确认单,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代理建设单位完成工程报批和验收。在竣工交付及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辅助调试,组织编制竣工图、建筑使用说明书和维修手册,协助完成竣工文件归档及项目决算。
4.运营维护。根据建筑使用状况及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要求,提出运营维护计划,开展项目使用后评估服务,提供建筑全生命期的品质管理服务方案,提供建筑更新改造和扩建的设计咨询服务。
5.其他附加服务。包括城市设计、工程勘察、室内精装设计、标识标牌设计、文物建筑保护设计、公用事业方案设计、BIM设计与咨询、绿色建筑设计及其调试和认证、超低能耗建筑设计、预制装配式建筑设计、无障碍与适老化设计等。
七、责任划分
1.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审慎选择和委托建筑师作为其项目技术及管理的代表,确保建设活动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在与其他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合同中明确建筑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切实保障建筑师权力的有效实施。与建筑师协商确定合理工期,保障并及时支付建筑师团队合理的工作报酬,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建筑师责任。建筑师在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中承担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法定责任和合同义务。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授权代理,向建设单位负责并及时汇报工作,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统合勘察、设计、招标采购、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各个专业、专项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与建设单位共同发布指令、认可工程、签证付款,保证建筑品质和建设单位的利益。建筑师及团队责任由建筑师所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筑师所在单位有权向签字盖章的建筑师及其团队成员、咨询机构进行追偿。
3.参建各方责任。在现行建筑法确定的责任框架下,建筑师的审核、确认、同意、签证、验收等意见不能免除、转移或减轻施工总承包、分包、供应和其他咨询等所有参建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
八、选聘与收费
1.建筑师团队选聘。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采用招投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聘建筑师团队。按质择优采购设计咨询服务,主要参考建筑师及其团队的工程业绩、专业经验、对项目的策划提案等,工程设计报价在招投标评标中的权重可适度减低或不予考虑,以鼓励建筑师加大投入,提升项目价值,增加投资回报。
2.服务收费。试点项目应依据建筑师承担的服务内容和周期、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等要素,按照权责对等、优质优价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筑师服务收费。建筑师的服务收费应在项目投资中列支。各专项服务(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应采用工程造价比率法计费,总服务收费按各个专项服务分别计费,累加后再加上建设项目管理费计算;附加服务、零星服务或变更等,推荐按照人工时法计费。建筑师的设计服务收费以目前国内通用的收费标准为依据,并根据服务质量合理适度上浮,上浮比例应根据项目验收及评估结果,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九、保险担保
1.责任保险。探索建立完善的建筑师负责制保险体系。推动试点项目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设计单位投保工程设计责任险,实现建设流程保险全覆盖。
2.履约担保。试点项目探索采用高保额履约担保。中标人或被委托方在签约后限期提交履约保函,总承包单位及其分包方和供应方均应凭履约担保入场。建设单位向设计与施工单位提供设计咨询费及工程款支付担保。
3.职业保险。借鉴国际通行成熟经验和责任保险制度,推行建筑师等个人职业责任保险,鼓励设计单位积极为建筑师团队投保,将其纳入企业设计责任保险体系。探索建立符合我市的建筑师负责制保障机制,整合行业力量,提升设计行业的工程信用和风险保障能力。
十、保障措施
1.监督指导。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推进试点工作,对试点项目的实施做好全过程跟踪服务和绩效评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试点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提升评价指标体系,督促指导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各项工作。
2.社会监督。依托注册建筑师管理机构设置行业委员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约束机制,并为建筑师负责制的实施提供服务,具体包括:本方案相关改革措施的调研、建议、制定和调整;组织建筑师及其团队的培训与考核;试点项目的全程跟踪指导、评估和奖励;技术法规的解释及审批标准的明确;建筑师团队及设计单位信用信息(诚信档案)的记录与公开;纠纷调解、法律咨询及援助;职业责任保险、保证担保等保障支持等,同时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3.信用管理。加强设计行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对试点项目及建筑师团队的诚信管理。建筑师及其团队受注册建筑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接受服务对象、行业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试点项目相关信息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